文號 | 宜興市人民政府令[0]81號 |
制發(fā)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類別 | |
文件狀態(tài) | 執(zhí)行中 |
《宜興市依法行政考核實施細則》已經 2009年6月22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中蘇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宜興市依法行政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江蘇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政府對各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和實行雙重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被考核機關)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推進依法行政情況進行的考查、評價和獎懲等活動適用本細則。 市政府各部門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其他具有行政執(zhí)法職權的直屬機構、派出機關等。 對雙重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考核結果,應抄告其上級管理部門。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依法行政考核,在充分聽取市政府意見的基礎上,由其上級管理部門考核或授權市政府對其考核。 第三條 市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本細則負責組織實施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積極配合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四條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公眾參與的原則,客觀、全面地反映被考核機關依法行政的現狀。 第五條 依法行政考核的內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科學民主決策的情況; (三)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情況; (四)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的情況; (五)強化行政監(jiān)督的情況; (六) 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答辯和履行情況; (七)防范化解社會矛盾的情況; (八)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情況; (九)落實推進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情況; (十)市政府確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第六條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己伺c年終考核相結合、內部考核和外部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日??己艘酝瓿扇粘9ぷ魅蝿涨闆r為主要考核內容;年終考評采用內部考核和外部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內部考核按照確定的考核內容,采取聽取匯報、查閱案卷和文件資料、抽查下屬單位依法行政情況以及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外部評議采取座談會、問卷調查、征求意見等方法進行。 第七條 依法行政日常考核和年終考評由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具體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由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訂。 第八條 依法行政考核采用雙百分制,日常考核和年終考評各占100分。其中,年終考評內部考核占80%,外部評議占20%。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總分按日??己撕湍杲K考評各占50%折算后相加所得。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按照所得分數,分為優(yōu)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九條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納入政府的實績考核指標體系,可以采取全面考核、重點考核、抽查考核等不同形式進行,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條 依法行政考核以自查自評為基礎。被考核機關應當根據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點和下達的目標任務對照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內容,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和評價,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政府書面報告依法行政情況。 各鎮(zhèn)政府應同時向同級人大報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 被考核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的創(chuàng)新舉措被無錫市以上行政機關作為經驗推廣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績突出,獲無錫市以上表彰、獎勵的; (三)依法行政有關工作被市級以上新聞媒體作為典型經驗予以宣傳報道的; (四)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項為同一事項的,不累計加分。 第十二條 被考核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一)拒不執(zhí)行或者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國家政策、省、無錫市政府規(guī)定,引發(fā)惡性事件的; (二)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國家政策和省、無錫市政府規(guī)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因失職、瀆職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或引發(fā)惡性事件的; (四)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依法行政考核結果應當與獎勵懲處、干部任免掛鉤: (一)考核結果為優(yōu)秀等次的,由市政府給予通報表彰; (二)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由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寫出書面整改意見; (三)考核中發(fā)現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市政府應當啟動行政問責程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宜興市依法行政考評辦法》和《宜興市依法行政考核標準》(宜法行[2006]7號)同時廢止。 |